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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法轮大法” 捍卫根本大法

1999-08-27 来源:光明日报 王宝明 我有话说

李洪志及其指挥操纵的“法轮大法”非法组织的活动严重违反我国的根本大法,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极大。李洪志在编造的《转法轮》中声称:“多少人我都能管,全人类我都能管。”“人类制定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他大肆宣扬反科学的迷信邪说,非法结社,非法出版,聚众闹事,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公然违反国家根本大法和其他法律。

“法轮大法”反政府的险恶用心

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四大支柱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这四项基本原则不但写在宪法的序言中,而且其精神贯串于宪法的始终。

李洪志的“法轮大法”,在众多修炼者中散布反科学的歪理邪说,他认为人是神造的,宇宙是有外壳、有边缘的,人都是从宇宙中一层层掉下来的,掉到最底层就是地球,地球是低层次的人居住的“垃圾站”;李洪志极力宣称世界末日将至,地球即将爆炸,只有他才能推迟地球爆炸的时间;宣扬自己有无数法身,可以给“法轮大法”的修炼者装“法轮”、“开天目”。李洪志这些歪理邪说带有明显的反科学性,同现代文明相对立。

李洪志说:“现在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哪个政府也解决不了。民族问题,国家与国家问题,民族之间的矛盾,许许多多社会犯罪,各方面的原因,哪个政府都头痛,谁也解决不了。”基于这种反政府的说教,李洪志操纵和指挥的“法轮大法研究会”不断扩大队伍,提高组织化程度,他自以为“法轮大法”组织积蓄了足够的力量,于是就指挥围攻对其提出批评的科学家、新闻单位,直至地方和中央党政机关,大规模非法聚集,制造事端。向党和政府示威施压。不断揭露出的种种证据表明,李洪志就是要聚集一股政治力量,用各种方式和策略同我们的党和政府进行长期较量。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宪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李洪志反政府的邪说和活动企图动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公然向宪法的基本原则挑战。

今年以来,我国面临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在十分困难的环境中,党和政府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深化各项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对外经贸关系,创造性地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李洪志及其指挥操纵的“法轮大法”组织别有用心地在这个时候,在地方或中央党政机关驻地多次聚集闹事,并进行蛊惑人心的宣传,严重地影响党和政府机关、新闻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从精神上瓦解人们的斗志,破坏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李洪志的所作所为对全国人民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走的社会主义道路具有极大的破坏力。

“法轮大法”组织是非法社团

我国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政治权利,结社自由是这种政治权利的重要形式之一。结社自由表现为公民有按照自己的志愿为发展社会主义事业,而结合成各种党派团体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的权利是为了促进公民自由表达意愿经过统一认识形成共识,从而转化为建设国家的巨大物质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在我国社会各界都建立了自己的社团,他们团结各方面群众,投身国家建设。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的自由”。为使公民能够正确行使结社自由的权利,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言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李洪志无视宪法和行政法规关于社团登记管理的规定,成立“法轮大法研究会”,自任会长,并迅速在全国各地设立总站、辅导站、练功点,制定了“规定”、“标准”“须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利用互联网、电话、传真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向各地站、点发出“通知”、“公告”,传达李洪志的指令,组织“弘法”、“会功”、“庆典”、“纪念”等大规模活动。从上述事实不难看出,“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网络组织在成立时就根本没有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社团登记的申请,因而是非法社团组织。“法轮大法”不仅是非法成立的,而且该组织所从事的许多活动也严重违法。依照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李洪志操纵指挥的“法轮大法”组织破坏法制,由社团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取缔是完全正确的。

取缔“法轮大法”的非法出版、集会和示威活动深得人心

为保障公民充分实现民主政治权利,宪法赋予了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出版自由是公民把自己的意见、学说系统化、科学化,通过出版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一项神圣权利。宪法赋予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有利于思想交流,进行更广泛的爱国主义国际主义教育,迅速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国家为保证公民的出版自由,一方面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出版事业,另一方面坚决禁止宣扬封建迷信、色情的出版物出版。

李洪志及其非法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为蛊惑和蒙蔽修炼者出版大量宣扬“法轮大法”的书籍和音像制品,在宣传反科学的迷信邪说,欺骗群众的同时,聚敛钱财,为“法轮大法”的组织发展提供思想基础和财力支持。依照我国根本法的规定,公民有出版自由的权利,但“公民行使出版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出版管理条例》第5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宣传迷信”、“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而李洪志本人或他请人捉刀代笔编辑出版的有关“法轮大法”的书籍和音像制品中充满迷信邪说,是违反出版规定的精神垃圾,毒化练功者,也毒化社会。早在1996年、1998年和今年6月分别由中央和省级新闻出版管理机构明令收缴封存,但直到“法轮大法”组织被依法取缔前,它们仍然广泛流传。可见“法轮大法”组织无视国家根本法和行政法规,肆无忌旦地利用出版物宣扬腐朽没落的迷信邪说,已达到何种猖獗的程度。

我国根本法规定了公民有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权利。为使公民能够正确行使这项权利,于1989年10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明确规定了集会游行示威的原则和申请许可程序,以及法律责任。公民集会、示威的权利行使必须依法进行。“法轮大法”组织在李洪志授意、鼓惑和怂恿下,不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未经任何批准便非法聚集到新闻单位和新闻管理部门、高校,甚至在今年4月25日,蛊惑部分省市的1万多名法轮功修炼者聚集到中南海静坐示威,向党和政府施压。针对这种妄图搞乱全国的政治阴谋,政府依法采取断然措施,制止非法集会和示威活动,对少数组织策划又不思悔改的“法轮大法”骨干分子予以法律制裁,是符合国家和民族利益,是全国各族人民热切拥护的。

“法轮大法”煽动的无限制的自由是违宪的

随着“法轮大法”反社会、反政府、反科学、反人类、反法治的本质被逐渐揭露,居住在国外的李洪志对媒体称:他的“法轮大法”蒙骗修炼者到党和国家机关和新闻单位聚集示威,不过是要求一个安静自由的练功环境而已。事实上李洪志要求的自由是无任何限制的自由和权利,是不要政府和法制的自由和权利,而这种所谓的自由和权利是我国宪法所坚决禁止的。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法轮大法”的组织和活动,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非法结社、出版、集会和示威,损害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法轮大法”的编造者还通过所谓的修炼活动,使许多患病者生命权利或健康权利受到严重侵犯。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李洪志及其非法组织违反根本大法,违反刑法、行政法乃至民事法,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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